有限責任公司:
股東出資不足五十人設立的經濟組織,每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,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。
適用范圍:適合創業的企業類型。大多數投融資方案和VIE結構都是以有限責任公司為基礎設計的。
注:對于鋼開始注冊公司而言,“有限責任公司”是目前Z適合的業務類型,原因如下:
(1)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需承擔其出資額范圍內的“有限責任”,在法律層面將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區分開來,從而避免了創業者不必要的財務風險。
(2)有限責任公司經營成本低,制度設置少,結構簡單,適合企業發展初期。
(3)目前成熟的天使投資人和VC幾乎都是以“有限責任公司”為基礎設計投資方案。直接注冊“有限責任公司”在未來的招商過程中會更加順利[1]。
有限公司的合伙人:
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,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的有限責任。
適用范圍:適用于創業投資基金、企業股權激勵平臺(員工持股平臺)。